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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与房仲贤,邓雪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方**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40万元;2、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其中以5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自2012年2月20日至2013年10月12日,其中以4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自2013年10月13日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3、被告支付借款违约金,其中以5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自2012年2月20日至2013年10月12日,其中以4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自2013年10月13日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4、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二、案件事实情况:2012年2月20日,原告与被告房仲*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逾期还款按每日0.5%计算违约金,款项付至被告邓**的银行账户等;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两被告475000元;同日,两被告出具收条给原告,确认收到原告借款50万元,其中转账47.5万元、现金2.5万元。2014年2月20日,两被告又出具欠条给原告,确认欠原告借款50万元,其中转账47.5万元、现金2.5万元。

2013年10月12日,两被告归还了借款本金10万元。

2013年10月13日后,被告再未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庭审中,原告同意借款利息和违约金以50万元为基数的计算时间从2012年5月20日起至2013年10月12日、以40万元为基数的计算时间从2013年11月13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违约金和利息之和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本院查明

另查,两被告为夫妻关系。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房**、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卓**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

二、被告房**、邓**自2012年5月20日起至2013年10月12日以人民币50万元为基数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给原告卓**;被告房**、邓**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以40万元为基数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给原告卓**。

三、驳回原告卓**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费365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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