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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江林玉,深圳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江某某、刘某某及深圳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刘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600万元的财产,并由深圳**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出具了等额的《财产保全保函》作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江某某、刘某某、深圳市**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共人民币6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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