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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武诉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武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郑**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24000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杨*强名下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中心区内黄埔雅苑逸悠园3栋1××号房产(房产证号:30××21)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担保人杨**名下深圳市福田区黄埔雅苑逸悠园3栋1××号房产(房产证号:30××21)一套;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郑**名下价值人民币624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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