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照《受理案件通知书》规定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钟祥前与黎海,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钟祥前与叶**,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曹**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廖*伞诉孙**、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程书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欧**与余竞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诉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