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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x与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照《受理案件通知书》规定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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