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接到交费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时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钟祥前与黎海,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钟祥前与叶**,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曹**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梁xx与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欧**与余竞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诉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鲜某某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陶*与舒*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