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与被告余竞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欧**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660元(原告已预交233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且撤诉结案,按四分之一收取116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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