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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与吕*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与被告吕*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吕*如名下价值700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的财产。原告戴**提供担保人戴**名下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新生村水岸新都四、五期38号楼A座1305的房产(房产证号:60××83)作为上述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戴**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吕*如名下价值人民币7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戴**名下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新生村水岸新都四、五期38号楼A座1305的房产(房产证号:60××83)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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