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贤诉被告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徐**为共同原告、梁雪花为共同被告,并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梁雪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被告归还借款1363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戴**的答辩要点:确认欠款金额为133000元,用于赌钱;借钱在先,结婚在后,故借款与被告梁雪花没有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梁雪花未答辩。

本案相关情况

一、借款的用途:原告称被告借款时说用于偿还购房款、装修款及支付水电、信息卡还款等,但在还款协议上注明为资金周转,被告戴**称系用于赌博。

二、借款的数额:被告戴**向两原告多次借款,2012年1月16日向原告梁**借款150000元;2012年2月15日向原告徐**借款100000元;2012年9月12日向原告梁**借款11000元;2012年12月29日向原告梁**借款21500元。

三、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的方式:其中银行转账两次,分别为2012年1月18日130000元,2012年2月14日35000元,原告称其余为现金。

四、是否签订借款合同,被告是否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条:2012年1月16日原告徐**与被告戴**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借款150000元;2012年2月15日原告梁**与被告戴**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借款100000元;2012年12月27日,就2012年2月15日借款的150000元,被告戴**向两原告承诺于2013年1月30日前归还;2012年9月12日,被告戴**向原告梁**出具借条,确认借到11000元,并以其应收的14800元房租抵给原告梁**;2012年12月29日,被告戴**向原告梁**写下欠条,确认借款21500元;2013年6月20日,两原告与被告戴**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书》,确认欠款总金额为133000元,2013年7月份之前所有借条无效。

五、是否约定还款期限:其中150000元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戴**已偿还。

六、对利息如何约定:无。

七、被告借款后偿还本金或利息数额:双方确认,被告戴**已偿还其中的150000元,被告戴**称其中的11200元亦已用房租14800元抵扣,但原告称未收到房租,被告戴**未就此举证。

八、其他情况:

1、原告徐**与被告戴**系老乡关系,与被告梁雪花为朋友关系,两原告系夫妻关系;

2、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结婚日期为2012年8月1日,原告称两被告在结婚之前即已共同生活,被告梁雪花对被告戴**的借款均知情;

3、原告称其签订《还款协议书》时因急于讨债,故对被告戴**提出的欠款133000元予以确认。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戴**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借款系用于非法用途,对其关于借款系用于赌博的陈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戴**与两原告于2013年6月20日签订书面协议确认欠款为133000元,原告亦称签订协议时系自愿放弃其余欠款,故本院确认被告戴**尚欠两原告133000元,应予偿还,对原告诉请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梁雪花是否要向两原告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本院认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关系为前提,两被告于2012年8月1日登记结婚,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两被告在结婚前共同生活,故被告梁雪花仅应就2012年8月1日以后被告戴**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12年8月1日后被告戴**向两原告借款两笔共计32700元,即被告梁雪花应对133000元中的32700元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梁**、徐**偿还借款100300元。

二、被告戴**、梁雪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梁**、徐**偿还借款32700元。

三、驳回原告梁**、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3元,保全费1201.50元,共计2714.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