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者查封被告价值人民币250000元的财产,并由原告李**提供存款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原告李**的存款人民币250000元;
二、查封、冻结被告张**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50000元的财产(以财产清单为准),待后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