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雍向前诉被告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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