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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远程与王振兴郑卫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郑卫航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1年11月9日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原告当天将12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12年2月9日,如不能按期还款应按每万元每月300元标准支付违约金给原告。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特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及违约金432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王**、郑**未应诉、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于2011年11月9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款借条,以生意扩充业务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并承诺于2012年2月9日偿还,逾期按每万元每月300元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郑**在借条下方连带保证人处签章,担保范围约定包括借款本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原告出借该款项后,被告未依约还款,现下落不明,原告遂诉诸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款借据》证明借款事实及保证约定,而被告未到庭提出抗辩,本院依法采信原告上述主张。依上述证据,原、被告双方建立的民间借贷关系,没有违反自愿、合法的原则,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被告王**返还本金12万元及违约金43200元的诉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在借条下方连带保证人处签章,依法应对上述借款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余远程偿还本金120000元及违约金43200元,合计163200元。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4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王**、郑**承担。

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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