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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程书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程*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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