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邦**有限公司与雍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以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深**份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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