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刘*、深圳市**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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