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王**、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6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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