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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与舒*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陶燃诉被告舒*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舒*保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80000元的财产,该保全措施由案外人王**(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深圳市xxxxxxxx房产(房产证号:xxxxxxx)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告舒*保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8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案外人王**名下用作担保的,位于深圳市xxxxxxxxx房产(房产证号:xxxxxxxx)。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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