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与方**、深圳市**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诉被告方**、深圳市**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方**、深圳市**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撤回对被告方**、深圳市**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四分之一收取为人民币12.5元,由原告常**承担,原告常**多预缴的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本院直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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