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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蔡**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诉被告蔡*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575元,由原告张**负担。原告多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5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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