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诉被告邵**、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张**名下价值人民币60000元的财产,并以中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人民币60000元的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保全被告张**名下价值人民币6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