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倪**与邵**、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诉被告邵**、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张**名下价值人民币60000元的财产,并以中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人民币60000元的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保全被告张**名下价值人民币6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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