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7.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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