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诉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二分之一收取为人民币900元,由原告叶**负担。多收取部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郭**与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张*、深圳**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芮**与蔡**、蔡**、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肖**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姚**、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梁**、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