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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诉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二分之一收取为人民币900元,由原告叶**负担。多收取部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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