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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50元、公告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张**负担。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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