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雷**因与被上诉人钟**、原审被告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雷**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程*与温**、温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邓**与马国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何**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叶**与曾**、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程**、梁**、孙**、程**、孙**、何**、孙**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吴**、杨*与邓**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雷**与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廖**与杨*、邓**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赖**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