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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XX与庄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贺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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