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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共计279990.19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法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在银行、国土、证券、工商等部门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6日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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