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杨**、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3.75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且原告撤诉,按四分之一收取为18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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