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杨**、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杨**、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3.75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且原告撤诉,按四分之一收取为18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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