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薛**、李*、深圳市**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84000元的财产,原告及担保人郝变英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作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为保护被告合法权益,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也应予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薛**、李*、深圳市**限公司名下共价值人民币784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金**及担保人郝**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