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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肖**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担保人深**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编号为(2014)汇鼎龙1119的财产保全保函,自愿为原告黄**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肖**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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