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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