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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薛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民法院作出的(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锦兴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胡**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544元(上诉人胡**已预交),减半收取19272元,由上诉人胡**负担,其余19272元退还上诉人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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