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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阳光与杨**、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为与被上诉人邓**、原审被告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依据邓阳光申请,作出(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84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杨丽萍名下位于广东省**民二路八号凤城世家依云轩D幢15层××号房产和何*名下位于珠海市中山市坦洲镇界狮南路65号丽珠花园5幢702房。邓阳光于2015年6月10日提交解封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邓阳光在原审法院申请查封,现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邓阳光申请解除查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杨丽萍名下位于广东省**民二路八号凤城世家依云轩D幢15层××号房产(产权证号:C5××95)的查封;

二、解除对何*名下位于珠海市中山市坦洲镇界狮南路65号丽珠花园5幢702房(产权证号:粤房地权中府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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