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因与被上诉人何天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向吕**送达《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吕**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吕**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