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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罗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罗叶*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0元;二、判令被告罗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后原告陈**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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