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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任刚利、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因与被上诉人任**、原审被告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任**的申请于2014年4月2日做出(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814号民事裁定,查封任**和程*的财产。现任**申请继续查封任**所有的粤C×××××号车、继续查封程*所有的粤C×××××号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任鸿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继续查封任刚利所有的粤C×××××号车;

二、继续查封程*所有的粤C×××××号车。

上述两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金额以人民币512000元为限。任鸿喆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应在本次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相关财产保全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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