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有限公司与边**、天津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边**、天津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边**、天津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有限公司在开庭审理前自愿撤回对被告边**、天津市**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边**、天津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90元,由原告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缴的人民币1190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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