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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诉温振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诉被告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温**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温**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撤回对被告温**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按四分之一收取为人民币375元,由原告温**承担,多收取的人民币375元由本院直接退还原告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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