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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xx与被告欧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史xx诉被告欧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李xx名下的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该保全措施由深圳市**有限公司出具编号(2015)深龙XX保字第196号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告李xx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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