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刘**、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民法院(2014)珠中法立民终字第399号民事裁定书,立案受理债权人周观养申请执行债务人陈**、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清偿人民币478,603.33元及利息,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人民币7079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5)珠金法执字第84号之二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陈**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永泰路68号5栋801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珠字第××号)和被执行人刘**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永泰路68号5栋802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珠字第××号),并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显示,上述房产的市场价格分别为人民币547,802元、633,222元。本院即于2015年6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评估报告,并再次督促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告知逾期不履行将拍卖上述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拍卖被执行人陈**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永泰路68号5栋801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珠字第××号);

拍卖被执行人刘**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

永泰路68号5栋802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珠字第××号)。

上述财产拍卖得款用于清偿其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立案庭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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