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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陈**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于2010年2月24日已迁往香港。根据《关于珠**层法院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以及《珠海**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操作指引(试行)》的规定,珠海市辖区内各区法院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由横琴**法院集中管辖,本案应裁定移送珠海市横琴**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关于珠**层法院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以及《珠海**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操作指引(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珠海**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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