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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珠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珠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以人民币850万元为限。原告周**自愿提供自己名下两套房产及与第三人共有的一套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有效监管担保财产,需一并对担保人的财产权予以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邵世*、周**共有的位于九洲大道西2108号(兰埔花园)23栋1单元603房产一套;

二、查封周妮娅名下位于珠海市吉大石花东路123号(海湾花园)22栋14D房产一套;

三、查封周妮娅名下位于吉大九洲大道中1078号嘉年华国际公寓112号商铺一套;

四、冻结被告珠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以上第一、二、三项的查封和第四项的冻结均以人民币850万元为限,查封房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若需延长保全措施期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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