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黎**、陈**等与罗**、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2014)珠金法三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黎**、陈**分别与被执行人罗**、张**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清偿申请执行人黎**人民币6,671,454元及利息,向本院交纳执行费人民币60,757元;清偿申请执行人陈**人民币4,057,160元及利息,向本院交纳执行费人民币42,972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另,珠海市香**民法院在执行另案过程中首先查封并评估了被执行人罗**名下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西路152号金竹大厦商住楼二层1号商铺(权证号码:粤房地权证珠字第××号)、2号商铺(权证号码:粤房地权证珠字第××号)及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月塘村综合楼用地(权证号码:粤房地权证珠字第××号)根据珠*合估字第2014AF0037号评估报告显示上述财产的评估价格分别为人民币3,527,160元、4,726,694元、2,254,000元合计人民币10,507,854元。由于被执行人罗**将其名下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西路152号金竹大厦商住楼二层1号商铺、2号商铺抵押给申请执行人黎**以及将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月塘村综合楼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抵押给申请执行人陈**,经本院与香**民法院协调,该法院将上述财产移交本院进行拍卖。本院遂于2015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七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告知逾期不履行将拍卖上述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拍卖被执行人罗**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西路152号金竹大厦商住楼二层1号商铺(权证号码:粤房地权证珠字第××号);

二、拍卖被执行人罗**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西路152号金竹大厦商住楼二层2号商铺(权证号码:粤房地权证珠字第××号);

三、拍卖被执行人罗**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月塘村综合楼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权证号码:粤房地权证珠字第××号);

上述财产拍卖得款用于清偿其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立案庭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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