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诉被告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袁*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由原告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原告史xx与被告欧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包国民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刘**、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郑**、练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傅**与帅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