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包国民、曾**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何国平与被申请人包国民、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包国民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民乐街163号(权证号码:0200019706)的房产及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民乐街165号(权证号码:0200019705)的房产、查封被申请人曾**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映月路68号1栋3单元1101F(权证号码:C6550547)的房产,上述查封金额共以人民币800,000元为限。担保人珠海**限公司提供其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大道西46号4#厂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珠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及《最**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包国民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民乐路163号(权证号码:0200019706)的房产;

二、查封包国民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民乐路165号(权证号码:0200019705)的房产;

三、查封被申请人曾爱玲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映月路68号1栋3单元1101F(权证号码:C6550547)的房产;

以上一至三项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查封金额共以人民币800,000元为限。查封期间,上述被查封的房屋由被申请人使用、保管,被申请人不得对其进行买卖、抵押、赠与、损毁等改变产权现状的行为。

四、查封担保人珠海**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大道西46号4#厂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珠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金额以800,000元为限。查封期间,上述被查封的房屋由申请人使用、保管,申请人不得对其进行买卖、抵押、赠与、损毁等改变产权现状的行为。

查封期限自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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