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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有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有诉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范*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范*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5元,由原告范*有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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