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有诉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范*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范*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5元,由原告范*有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梁**与刘**、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珠海怡**限公司、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肖*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石**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与杨**、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余**与尹志家、帅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李**、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珠海**限公司、王**、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