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国治诉被告尹**、帅*、彭**、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国治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尹**、帅*、彭**、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国治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余*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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