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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杨**、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彭大光诉被告杨**、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居住地珠海市斗区白藤一路西444号富红苑三区一栋一单元201属于斗门区管辖,该案应由斗门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杨**、何**的居住地珠海市斗区白藤一路西444号富红苑三区一栋一单元201属于斗门区管辖,该案应由珠海**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杨**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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