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古诉被告彭*、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古撤回对被告彭*、黄*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5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29元,由原告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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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