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胜诉被告罗**、被告钟**、被告钟**、被告珠**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被告钟**、被告钟**、被告珠**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72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861元,由原告肖**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