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衡诉被告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吴**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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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范*有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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