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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衡诉被告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吴**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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