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63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82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